教学计划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计划的管理,确保教学计划的严格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计划实施
(一)专业教学计划是学校权威性教学管理文件,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各系部不得随意更改和自行调整。
(二)每学期的期中,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下达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各系(部)根据教学任务书精心安排教学环节、预定任课教师、征订教材,于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将计划表交教务处。
(三) 各任课教师根据教学任务、校历、课程教学大纲拟定教学进度、填写教学日历、准备教案,于新学期第一周内提交系部主任审核。
(四) 教务处根据系部提交任课教师名单,下发教学通知单和排课,于开学前将课表发到各教学部门。课表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需改动的,须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审核,于新学期开学前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长审批后方可改动。
二、教学计划调整
教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系(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规格、质量要求变化,可定期对教学计划提出调整或改革意见,但必须经过充分调研,经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和评审,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系(部)须在新学期排课前填写《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并提交计划调整的必要性报告,涉及调整课程开课学期、学时调整等,由教务处主任审批后执行,涉及课程设置的的更改、课程名称的变更、学科门类的增减及其它重要变更,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三、 关于调、停、代课
(一) 组织全校性活动,应尽量安排在课外时间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占用上课时间,须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方可临时调课。
(二) 节假日临时调课由教务处提出意见,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执行。
(三) 教育实践活动是高职高专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系部应根据本系各专业教育教学需要,科学设计学生教学实践活动。凡列入教学计划中的教学实践(如野外写生、专业考察、教育见习、实习等),系部须提前与教务处办公室联系,确定停课时间表,并在校历上注明。
(四) 教学是学校中心工作,也是教师的主要任务。任课教师必须把主要精力投入在教学工作上,不得因科研、函授、对外咨询、外出开会、讲学或个人事务等原因随意停、调课。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停课的,须事前填报《调、停课申请单》,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核,并按时完成补课。
(五)请假调、停课在2课时以内,由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请假调、停课在6课时以内,由教务处长审批,报主管校长备案;请假调、停课在10课时以内,由主管校长审批,报校办公室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校长行政会审批。非紧急情况不得通过电话等通讯设备请假,事后补写的《调、停课申请单》一律视为无效,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 教师因故调、停课,请假手续及《调、停课申请单》由系部存档,并及时调整教师代课,或通知涉及的班级辅导员安排好学生,说明教师调课原因及补课时间。
(七) 教师必须按课表上课,不得私自请他人代课。因故需要请人代课,须经系主任和教务处长同意,并办理代课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八) 任课教师因公差或私假缺少的课时,均应安排适当的时间补足,无特殊原因不予补课者,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 所有调、停课均以教务处办公室开出的调停课通知单为准。各系(部)须在学期结束时,上报所有调、停课教师的补课材料,由教务处组织抽查。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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