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智慧校园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机构 / 党政群团 / 保卫处
《黔南民族幼儿高等专科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及校内行人。

校属实验幼儿园托育园的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执行。

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师生为中心、依法治理的原则,各系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细则的具体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系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必须事先获得学校的批准,并向保卫处报备。在施工过程中,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八条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等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九条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各系处(室)车辆、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出入校园,须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20公里/小时。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机动车禁止入校。

第十二条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员工车辆凭工作证出入校园。与学校有经常性工作联系和业务往来单位或个人、在校服务经营单位和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的机动车辆,凭通行证出入校园。

第十三条原则上,学生及学员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对于需临时进入校园的无通行证车辆,必须事先获得保卫处的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无通行证机动车出入校园、在校内停放。特殊情况需提前到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来校进行检查指导、调研视察的工作单位机动车辆以及特种车辆,在不影响交通通行情况下,在校园内享有优先通行权。

第十六条校内停车泊位由保卫处划定,车辆须按划定区域停放。违规停放车辆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禁止入校。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出入校门时,服从门卫管理。

第十九条校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安全文明骑行。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占道停放或影响他人安全。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师生员工进入校园,应从门禁系统通过。非本校师生员工原则上禁止入校,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须事先征得相关系(部)、处(室)的同意,并向保卫处报备。

第二十二条行人在校内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近道路右侧行走。

第二十三条校园道路上严禁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电动代步工具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物品。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于轻微财产损失且事故责任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若存在争议,应立即报警并向保卫处报告。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公开通报、绩效考核扣分等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屡次违反规定的,将加重处罚,并取消相关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轻微违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未按指定路线行驶、不服从门卫管理行为首次违规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违规给予公开通报,第三次及以上违规给予公开通报并纳入处(室)综合绩效考核负面扣分管理。

较重违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超速超载、违规停放、占道施工未报备等行为,首次违规给予公开通报;第二次及以上违规给予公开通报,纳入处(室)综合绩效考核负面扣分管理

严重违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等行为,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给予公开通报、纳入处(室)综合绩效考核负面扣分管理和车辆驾驶(骑乘)人师德师风管理。情节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规定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执行。

第三十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校政发〔202316即行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