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及校内行人。
校属实验幼儿园、托育园的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执行。
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师生为中心、依法治理的原则,各系(部)、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系(部)、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必须事先获得学校的批准,并向保卫处报备。在施工过程中,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八条 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等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九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各系(部)、处(室)车辆、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出入校园,须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十一条 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机动车禁止入校。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员工车辆凭工作证出入校园。与学校有经常性工作联系和业务往来单位或个人、在校服务经营单位和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的机动车辆,凭通行证出入校园。
第十三条 原则上,学生及学员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对于需临时进入校园的无通行证车辆,必须事先获得保卫处的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无通行证机动车出入校园、在校内停放。特殊情况需提前到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来校进行检查指导、调研视察的工作单位机动车辆以及特种车辆,在不影响交通通行情况下,在校园内享有优先通行权。
第十六条 校内停车泊位由保卫处划定,车辆须按划定区域停放。违规停放车辆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禁止入校。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出入校门时,服从门卫管理。
第十九条 校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安全文明骑行。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占道停放或影响他人安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进入校园,应从门禁系统通过。非本校师生员工原则上禁止入校,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须事先征得相关系(部)、处(室)的同意,并向保卫处报备。
第二十二条 行人在校内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近道路右侧行走。
第二十三条 校园道路上严禁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电动代步工具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轻微财产损失且事故责任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若存在争议,应立即报警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公开通报、绩效考核扣分等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屡次违反规定的,将加重处罚,并取消相关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 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一)轻微违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未按指定路线行驶、不服从门卫管理等行为,首次违规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违规给予公开通报,第三次及以上违规给予公开通报并纳入系(部)、处(室)综合绩效考核负面扣分管理。
(二)较重违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超速超载、违规停放、占道施工未报备等行为,首次违规给予公开通报;第二次及以上违规给予公开通报,纳入系(部)、处(室)综合绩效考核负面扣分管理。
(三)严重违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等行为,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给予公开通报、纳入系(部)、处(室)综合绩效考核负面扣分管理和车辆驾驶(骑乘)人师德师风管理。情节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原《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校政发〔2023〕16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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